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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屈某、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党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X街国税局家属楼,居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屈某、党某健康权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10年12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20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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