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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略)、陈(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略),局长。

委托代理人储(略)(略),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黄(略),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陈(略),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籍贯、住(略)、职业同上,系黄(略)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略)、陈(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略)、陈(略)夫妻自动交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执行费23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出具书面结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柞计生征字(2010)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略)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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