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认真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