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郑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吕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甲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96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96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乙。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亦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郑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