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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奥特星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奥特星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奥特星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奥特星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款x.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执行费299元被执行人西安奥特星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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