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
被告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郭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