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
被告石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周虎
人民陪审员谢青山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