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男。
被告郝某,男。
被告苏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某诉被告郝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卜某诉请被告郝某、苏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郝某、苏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1日,被告郝某、苏某向原告卜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利率20‰,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郝某于2011年8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卜某欠款本金及利息4000元。被告苏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