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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银行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之妻的银行存款x元,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及利息x.61元,执行费8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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