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银行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之妻的银行存款x元,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及利息x.61元,执行费8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