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张xx,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庞xx持生效的(2011)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领条及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张xx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建民
审判员田建刚
审判员岳清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