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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诉儋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及赔偿案
时间:2005-07-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行终字第7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琼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家健,儋州市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儋州市建设局公务员。

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及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家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元明、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以儋州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请求恢复原宅基地,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赔偿房屋损失的起诉理由,主要是对政府的拆迁行为不服。因儋州市人民政府对严某某房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发生在1993年12月25日,截止起诉之日已经十余年之久,原审裁定以严某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严某某上诉不能举证证明其时效中断,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某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共计200元,由上诉人严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余

审判员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郑月涛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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