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X号。
本院在执行多XX与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向多XX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农历10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赵XX支付多XX欠款及利息x元,多XX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不再追究赵XX的责任。赵XX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