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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诉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盛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诉称,2010年5月10日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1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尚未充分了解,同年5月31日双方草率登记结某,双方都系再婚。婚后双方断断续续居住一个月后,2010年8月31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与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谈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介绍人刘XX、谈XX、赤XX介绍相识,同年5月11日,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当日,原告按照被告和其家庭的要求,通过介绍人刘XX、谈XX等人向被告给付彩礼某民币x元。之后在原、被告结某前夕,原告再次按照被告和其家庭的要求,通过介绍人刘XX等人向被告给付人民币5000元及棉花、礼某、衣服、手机等物品。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某。婚后,被告于同年8月31日离开原告家,后原、被告再无联系。2011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1年4月2日公告传唤被告参加诉讼,至开庭时被告仍未到庭。庭审时,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某、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某不过数日,感情基础薄弱,结某仅三个月被告即离开原告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且双方生活时间短暂,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x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某本案证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请求本院处理其财产及债权债务,加之被告下落不明,故对该部分本院不予处理,日后双方如有争执,可另行解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盛某与谈某离婚。

二、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盛某返还彩礼某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煜

代理审判员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马清杰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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