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干部。
被告赵某,又名赵X,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退休职工,系赵某姐夫。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6年秋经人介绍,原被告草率结婚。由于缺乏了解,被告又隐瞒年龄及婚前情况,致婚后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冷战,甚至打闹。被告还动辄出走长时间不归,致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除住(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判处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秋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春节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外出未与原告一起生活,同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中,依法公告后被告到庭应诉,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忍让,多沟通和交流。只要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琐事,夫妻关系是会得到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诉某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牟尚武
审判员尚慧茹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