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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XX区XX楼XX型X幢XX号。

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X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价款人民币3900万元,支付违约金2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及本案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土地转让价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违约金220万元,欠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从2010年6月8日计至2010年8月8日共68万元,合计共4188万元。2010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权利。二、申请执行人接受被执行人用位于北海市X村X村西南面、北铁土建(2000)第X号、第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面积合计431.5亩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三、上述土地使用权经法院委托评估后,按评估值抵偿本案欠款本息,因用上述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产生的过户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涉及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地上附着物等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五、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由双方自行清场交接,裁定抵债后如因用地规划变更或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相关过户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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