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于
2011年3月29日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任某离婚,婚生子女任某诺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任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沙某某,被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
审判长孟晓克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小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