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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北海国用(2001)字第x号,使用权面积x平方米]办理过户手续至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你们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市X路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略)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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