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北海国用(2001)字第x号,使用权面积x平方米]办理过户手续至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你们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市X路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略)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