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
原告朱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经我多方寻找仍不见其下落,期间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至今已两年多仍无被告消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杜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朱小X,被告于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张、被告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婚生女朱小X的户口页复印件一份、派出所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超二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的请求,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杜XX离婚;
二、婚生女朱小X(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学森
审判员陈久波
审判员张晓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