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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等诉卢x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xx。

原告李x。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

被告沈xx。

法定代理人卢x(系被告沈xx母亲),身份情况同上。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x。

原告卢xx、李x诉被告卢x、沈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3年5月批准建造的占地96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房屋以及于2006年2月批准建造的占地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3年5月批准建造的占地96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房屋,其中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卢xx、李x共同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卢x、沈xx共同所有;同址于2006年2月批准建造的占地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卢x、沈xx共同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卢xx、李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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