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
原告李x。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
被告沈xx。
法定代理人卢x(系被告沈xx母亲),身份情况同上。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x。
原告卢xx、李x诉被告卢x、沈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3年5月批准建造的占地96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房屋以及于2006年2月批准建造的占地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3年5月批准建造的占地96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房屋,其中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卢xx、李x共同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卢x、沈xx共同所有;同址于2006年2月批准建造的占地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卢x、沈xx共同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卢xx、李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