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三万三千元,如逾期未履行,则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三万四千四百五十六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二元,由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本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严哲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