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局长。
地址:新乡市X路X号。
第三人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某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龚琳砚
审判员:茹启涛
人民陪审员:王辑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