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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罗某,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局长。

地址:新乡市X路X号。

第三人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某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龚琳砚

审判员:茹启涛

人民陪审员:王辑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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