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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次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9日,原告诉讼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司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俊明承担。

审判员:张景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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