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申请人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黄××。

被执行人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黄××、黄××(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偿还申请人王某彩礼款3400元,黄××返还金银首饰折价款3000元。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请执行费50元。经我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8日兑现了案款,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收到了案款64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荫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