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黄××。
被执行人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黄××、黄××(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偿还申请人王某彩礼款3400元,黄××返还金银首饰折价款3000元。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请执行费50元。经我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8日兑现了案款,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收到了案款64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