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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章丘市置信陶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4-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27-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27-X号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怡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章丘市置信陶瓷有限公司,住章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东民四初字第27-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章丘市至信陶瓷有限公司所属20万箱雅风牌瓷砖的查封。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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