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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章丘市置信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2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怡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章丘市置信陶瓷有限公司,住章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章丘市置信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755元;实支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7元;保全费6020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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