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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东营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万泉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玉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欠款条无效,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阎某某财产损失费(略)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某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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