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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诉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竹排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诉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竹排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盛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向原告购买竹排,但一直未将材料款付清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付后,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立写欠条交原告收执,约定被告尚欠原告从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的材料款共计x元,并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约定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原告的货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4321元(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从2010年7月1日计至2011年1月20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在承建贵港中强普罗旺期二期B标项目中需要竹排,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后,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竹排,被告收到竹排后付款。之后,原告开始供应竹排给被告。200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此,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2010年6月11日,原、被告约定后在该欠条上注明: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款则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约定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x元,有原告提供被告立写的一份欠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笔货款x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被告结算确认所欠的货款后,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拒不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4321元(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从2010年7月1日计至2011年1月20日),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秦某货款x元及违约金4321元。

本案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为464元,由被告南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盛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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