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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173—X号

申请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X乡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永清县X镇人,现住(略)。

张XX与陈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振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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