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房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房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李某某4000元。如上诉人王某、房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上诉人王某、房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某、房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