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