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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王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三终字第8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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