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下欠煤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东庄砖厂承包人高林生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林生从王某在东庄砖厂的收益中给付白某煤款x元,其余9795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