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x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异议,并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另行申请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某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