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各种损失共计x.80元(含张某乙已支付的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先后支付各种费用x元,申请人合疗报销x元,两项共计x元。下余6354.8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该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结到位。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