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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各种损失共计x.80元(含张某乙已支付的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先后支付各种费用x元,申请人合疗报销x元,两项共计x元。下余6354.8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该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结到位。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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