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同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水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
第三人同某乙,男。
屈某诉白水县X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某刚
审判员吕军艳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