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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与被告白水县X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同某乙土地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同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水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

第三人同某乙,男。

屈某诉白水县X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某刚

审判员吕军艳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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