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申请人郭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XX暂无偿还能力,仅有的工资已被另案代扣,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