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某。
被执行人徐XX。
被执行人曾XX。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岳某依据陕西城固县公证处(2008)城证经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公证书》申请执行徐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徐XX偿付申请执行人岳某利息x元,下欠本金x元及其利息至今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XX所有的楼房一套。
二、限被执行人徐XX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岳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如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XX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