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某。
被执行人崔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2009年3月12日受理童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崔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从2004年8月5日至2008年12月5日)。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XX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作出(2009)城执公字第X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09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责令被执行人崔XX于2009年7月1日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依法委托汉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崔XX私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34.93进行了评估,评估价x元,并于2010年2月1日将评估报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被执行人崔XX对评估房屋价格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0年4月17日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崔XX房屋进行拍卖、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三次无人竞买,致使流拍。
201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崔XX所有的二层楼房变卖给李XX,变卖价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已将x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童某,部分执行完毕,剩余未执行的x元待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申请执行人童某申请立案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童某发现被执行人崔XX及其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立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