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孙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孟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民委员会、孙某乙物权纠纷一案,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于2010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郑州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