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梅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列当事人2007年9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月18日经市房地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协助,现该案已办理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决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张勇锋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