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南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