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马某应支付王某贷款本金x元及月利率为20‰的全部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22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009年1月4日偿还x元,2010年11月13日偿还x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某付给王某x元。剩余款项王某另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本次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