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略)人,现住(略)。被执行人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薛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乔某偿还薛某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0‰计算,利息从2009年农历1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乔某自动将全部案款5925元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斌
审判员白江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