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吴XX。
本院2011年3月29日受理刘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吴XX已分批将案件款x元交清。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某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条内容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275元由吴X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