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8月谈婚,200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8日,被告以到县城走亲戚为名离家出走,从此毫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开始谈婚,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2月被告陈某借故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音信全无。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养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告的陈某、证人证言、砖溪村委会证明载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由于被告陈某缺乏家庭观念,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借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时间,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军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魏继儒
人民陪审员:刘恕成
人民陪审员:周国文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