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又名马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杨某,又名杨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杨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不与原告商量向亲朋借钱,为此双方发生过争执。此外被告大部分时间居住(略),对原告漠不关心。2004年农历冬月,被告独自外出失去音信。原告曾到深圳、东莞等地寻找打听,但均无被告任何音讯。现被告下落不明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某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马xx。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马xx(曾用名马x,现随原告生活,在昆明市上学)。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04年10月,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亲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后独自外出,从此失去音信,原告曾多方寻找,仍无被告任何音讯。201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某。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朱xx、朱xx、吕xx、张xx证明,朱刘村委会证明,以及本院调查马xx、石xx、杨xx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却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从2004年离家外出,至今长达六年之久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应当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马xx由原告马某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麟趾
人民陪审员王文侠
人民陪审员李军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