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文,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坤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9年4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xx。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3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使原告丧失继续生活的信心离家出走,至2009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原告再次外出。2010年2月原告回家办理身份证,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只能再次出走,至今已分居七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于200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xx。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相处较好。2003年,为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经双方协商原告到河南省打工,被告到西安打工。至2009年春节双方回家,被告带原告看病,后双方又一同到深圳市打工,2009年6月原告回家做生意。2010年双方在家共度春节。被告认为,双方是因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导致缺少感情交流,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xx。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较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03年起原、被告分别外出不同地方务工。2009年,原告曾起诉某被告离婚,后以被告李某去向不明为由提出了撤诉。2010年春节,原告回家两天后又外出,后于2011年3月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磨子桥镇X村委会证明,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洋县协和医院诊断证明,苟xx、高xx、李xx证明及照片一张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外出打工多年,未能有效沟通和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包容,彼此信任尊重,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永恒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胡如侠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