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
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智,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孙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中均多次提出过离婚,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7月被告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告为给受害人赔偿四处借债,至今尚有两万五千余元外债未还。被告在监狱服刑期间,原告一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2010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某,后考虑到起诉某婚可能会影响被告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故于2010年12月撤回了起诉。2011年6月被告提前出狱回家后对原告母女关心甚少,6月18日被告向原告要钱未果双方又发生纠纷。从被告入狱后至今原告一直居住(略),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婚后一直相处较好。2007年7月被告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入狱服刑属实,此后因客观情况无法照料原告母女,自己也深感愧疚。2011年6月因在监狱表现良好提前出狱回家。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和原告和好相处,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2002农历12月22日生一女孩孙x(现在当地上小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7月被告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后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室生活。2010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某,后考虑到被告正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情况,原告于2010年12月撤回了起诉。2011年6月被告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提前出狱回家。此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体贴其母女,且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了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6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雷xx、崔xx、严x、马xx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之后被告因过失犯罪入狱服刑四年,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能够多次探望被告,鼓励其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已出狱回家,希望和原告和睦相处,只要双方相互体贴扶持,彼此包容尊重,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