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译丹。2010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译丹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