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略)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喜英,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略)人,工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扶某诉某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曹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某及其代理人郭喜英,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21日在桂东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方某康,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方某。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虐待原告,并多次把原告赶出家门。夫妻二人自2009年便分房而睡,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女儿方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方某康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方某口头答辩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儿子要随被告共同生活,女儿可以随原告扶某生活,但是被告不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也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某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和两间门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2010年,为了购买房屋夫妻二人向银行贷款x元,还有x元没有偿还,另外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证欠郭健x元,这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某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方某康随被告方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方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扶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扶某享有探望方某康的权利;婚生女方某随原告扶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扶某自愿放弃要求方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方某享有探望方某的权利;
三、位于桂东县X镇X路X号(桂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方某所有;位于桂东县X镇X路(桂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扶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共计x元被告方某自愿负担;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扶某自愿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文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