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乔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某、被上诉人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屹
审判员陈新友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超
安法网X号